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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王冬月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公司合同纠纷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吉0113民申5号王冬月:你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对本院(2015)九民初字第1840号民事判决书不服,以遗漏诉讼请求“返还残值车辆”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九台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九价认车字2015058号肇事车辆鉴定金额为248,000.00元,其中包括车辆残值24,800元。发生事故后该车已无维修价值,按相关规定为报废车辆。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