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70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刘化日与黑龙江省金宫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化日,黑龙江省金宫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7089号原告刘化日,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黑龙江省金宫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161号1层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化日与被告黑龙江省金宫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化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4元,原告变更诉求后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江玉平人民陪审员 宋洪英人民陪审员 卢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明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