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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23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左家鼎与湖北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家鼎,湖北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23执172号申请人左家鼎,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彭水生,退休干部。被执行人湖北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法定代表人刘华家,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重新,该××副经理。本院在执行左家鼎与湖北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左家鼎借款19万元及该项借款的利息62066.67元,(自2014年11月21日至2016年3月30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如提前还款,利息如实结算,如逾期履行则自逾期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另行计算利息;偿还逾后,被执行人湖北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偿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鹤龄审判员  王长标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袁 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