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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11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王祖金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祖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11刑初485号公诉机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祖金,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周宁县。2000年3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6年5月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22日经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6)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祖金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卞小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祖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王祖金在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三木花园的老人馆内围观他人打牌时,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吵架,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被告人王祖金用拳头将李某某的头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2016年5月4日11时许,被告人王祖金到鼓山派出所接受调查,供述殴打他人的事实经过。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祖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祖金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祖金对起诉书指控的故意伤害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王祖金在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三木花园的老人馆内围观他人打牌时,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口角,随后双方互殴,被告人王祖金挥拳将李某某的脸部打伤,致李某某下颌骨骨折,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2016年5月4日11时许,被告人王祖金被拘传至福州市公安局鼓山派出所接受调查,供述了殴打他人的事实经过。2016年5月18日,被告人王祖金家属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李某某人民币十二万元,获得被害人李某某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祖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连某某、葛某某、黄某某、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榕公刑技法临字(2016)427号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祖金因琐事与他人互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祖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伤害事实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王祖金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祖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2016年11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岳 亮人民陪审员  傅春声人民陪审员  汪德聪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晓琳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