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03执125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卢应努、龙启阳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应努,龙启阳,龙关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03执12552号申请执行人卢应努,男,苗族,1978年2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陵县。被执行人龙启阳,男,苗族,1988年12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龙关福,男,苗族,1990年10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卢应努与被执行人龙启阳、龙关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4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龙启阳在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惠州惠阳秋长支行开设有存款帐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龙启阳在中国工商银行20×××8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641.3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远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