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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民初6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学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学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6121号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李学华。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学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睿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