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初6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原告宋昆峰与被告西安工程大学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昆峰,西安工程大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6633号原告:宋昆峰,男,1950年2月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临潼区代王办宋家村农民。被告:西安工程大学,住所地西安市金花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高勇,校长。委托代理人:毛宏斌,男,西安工程大学职工。原告宋昆峰诉被告西安工程大学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昆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淑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