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执3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王仙标、邱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仙标,邱海燕,王仙标,邱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4执3204号申请执行人王仙标,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邱海燕,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申请执行人王仙标与被执行人邱海燕(2016)浙1004执320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2015)台路商初字第49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仙标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邱海燕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债务共计人民币1423445元及息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人民币76291元,余款未付,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结果、确认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4执32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维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潘柳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