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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民催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东省郓城县金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省郓城县金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4民催18号申请人:山东省郓城县金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郓城镇第一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樊继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永甲,男,该单位总经理。申请人山东省郓城县金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7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山东省郓城县金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票面金额100,000.00元的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省郓城县金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00元,公告费900.00元,由申请人山东省郓城县金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亚军人民陪审员  孙洪亮人民陪审员  季清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丹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