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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4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XX健与车彦祥、车彦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健,车彦祥,车彦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4民初981号原告XX健,男,1995年4月16日出生,现住孙吴县通达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亚宁(系原告XX健姨母),1978年11月6日出生,现住孙吴县通达小区。被告车彦祥,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现住孙吴县西兴乡勇进村。被告车彦忠,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现住孙吴县西兴乡勇进村。原告XX健与被告车彦祥、车彦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XX健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健以其与被告车彦祥、车彦忠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健撤诉。案件受理费231元,减半收取计115.50元,由原告XX健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