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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初字第19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沙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沙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1927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安阳市安运现代物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沙沙。李沙沙等诉安阳市安运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徐民保字第90-1号民事裁定,对安阳市安运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豫E×××××、豫EQ9**挂号车予以扣押。安阳市安运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安阳市安运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应解除对其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安阳市安运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豫E×××××、豫EQ9**挂号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瓮建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