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6民初23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庆贵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贵,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6民初2376号原告:王庆贵,男,194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委托代理人:丁兰武,高唐福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原告王庆贵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王庆贵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庆贵负担。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洪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