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民终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沈前亮与徐庆生、张仁花等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前亮,徐庆生,张仁花,王红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民终10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前亮,男,汉族,1970年3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代理人:孙国祥,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庆生,男,汉族,1971年9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仁花,女,汉族,1972年3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红,女,汉族,1983年1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上诉人沈前亮因与被上诉人徐庆生、张仁花、王红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4民初2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前亮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前亮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前亮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沈前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辉审判员 范秀媛审判员 张茂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