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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44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樊西华与洛阳如恒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西华,洛阳如恒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4426号原告:樊西华,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被告:洛阳如恒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洪英。住所地:洛阳市南昌路一号建业城邦9号楼913房间办公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樊西华诉被告洛阳如恒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西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张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