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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1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县支行与被告蔡禄祥、王高友、张启华、罗世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县支行,蔡禄祥,王高友,张启华,罗世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1民初67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负责人谢良武,系该行副行长。被告蔡禄祥,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王高友,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现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张启华,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罗世平,女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县支行诉被告蔡禄祥、王高友、张启华、罗世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县支行于2016年10月8日以双方和解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且出于自愿,未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2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县支行承担。审 判 长  唐永华代理审判员  何志源人民陪审员  郑崇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