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1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李熙廷与李云清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熙廷,李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460号申请执行人李熙廷,男,1944年9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李云清,男,1942年3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李熙廷与李云清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李云清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固红审 判 员 刘春琼助理审判员 刘显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恒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