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执1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黑龙江倍丰农资集团哈尔滨雨青农资有限公司与任忠海、孙秀芝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倍丰农资集团哈尔滨雨青农资有限公司,任忠海,孙秀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1318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倍丰农资集团哈尔滨雨青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181号。法定代表人:曹凤荣,董事长。被执行人:任忠海,男,1959年3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海林市海南朝鲜族乡拉南路110号。被执行人:孙秀芝,女,1960年11月21日生,汉族,无业,住海林市海南朝鲜族乡拉南路110号。本院在执行黑龙江倍丰农资集团哈尔滨雨青农资有限公司与任忠海、孙秀芝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倍丰农资集团哈尔滨雨青农资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任忠海、孙秀芝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任忠海、孙秀芝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付建新审 判 员 方 迪代理审判员 王惠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