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3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许昌开与裴瑶军、徐彩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昌开,裴瑶军,徐彩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3执36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许昌开。被执行人裴瑶军。被执行人徐彩萍。申请执行人许昌开申请执行裴瑶军、徐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许昌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寨县人民法院(2015)鹿民二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4日向鹿寨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依法受理。该案总执行标的为1012040元,已履行4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裴瑶军自动履行45000元,余下967040元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鹿寨县人民法院(2015)鹿民二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韦波审判员 王有才审判员 廖庆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江荣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