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4民初15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金林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中心广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中心广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4民初1587号原告张金林,男,汉族,1965年6月23日出生,住西宁市城西区。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西支行,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29号。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中心广场支行,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2号。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2号。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林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中心广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林以双方当事人进行案外和解由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再主张自己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727元,减半收取2363.5元,由原告张金林负担。审判员 喇 玮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祁慧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