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5执38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伍焕波与方炳辉、陈健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焕波,方炳辉,陈健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5执38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伍焕波,男。被执行人:方炳辉,男。被执行人:陈健朋,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伍焕波与被执行人方炳辉、陈健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江恩法民三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经向恩平市国土资源局、恩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其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结案的规定,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5执3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光照审判员 吴伟华审判员 梁群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林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