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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5执38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伍焕波与方炳辉、陈健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焕波,方炳辉,陈健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5执38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伍焕波,男。被执行人:方炳辉,男。被执行人:陈健朋,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伍焕波与被执行人方炳辉、陈健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江恩法民三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经向恩平市国土资源局、恩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其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结案的规定,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5执3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光照审判员  吴伟华审判员  梁群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林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