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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更43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陈春敏绑架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春敏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4349号罪犯陈春敏,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在重庆市九龙监狱服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2012)巴法刑初字第006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春敏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28日交付执行。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5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2年2月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于2016年9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陈春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春敏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1次表扬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春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春敏减去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海波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何燕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