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81执6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康万军与马士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万军,马士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660号申请执行人康万军,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马士明,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申请执行人康万军与被执行人马士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鲁1581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马士明的银行存款48500元(如划拨:划拨至临清市人民法院,本院开户行: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915011507004205000464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其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建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