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辖终14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仲某与杨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仲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辖终14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仲某。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仲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01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杨某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户口在昆山,但现经常居住地在苏州市××区。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某虽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为苏州市××区,但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因此,杨某申请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立代理审判员 孙楚楚代理审判员 沈莉菁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