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2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河北益万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玉珠,河北益万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石家庄威纳邦日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2163号申请执行人吉玉珠,女,1985年5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北益万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石家庄威纳邦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路西8号。法定代表人关景涛,执行董事。吉玉珠与河北益万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人仲字[2015]第307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定:石家庄威纳邦日化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吉玉珠二〇一四十二月一日至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工资三万四千四百七十六元八角;石家庄威纳邦日化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吉玉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一万一千三百九十九元。权利人吉玉珠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联系了被执行人河北益万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并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北益万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土地、房产,但因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分条件。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河北益万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吉玉珠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河北益万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京0106执21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王 淼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郝 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