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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民终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丁太、康云与杨斌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丁太,康云,杨斌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民终10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丁太。上诉人(原审被告)康云。以上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海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斌生。委托代理人杨光,系杨斌生之侄。上诉人刘丁太、康云因与被上诉人杨斌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02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丁太的委托代理人王海安,上诉人康云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海安,被上诉人杨斌生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判处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荔县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0243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大荔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3664元,退还上诉人刘丁太、康云。审 判 长  晏 海审 判 员  邢维利代理审判员  郭 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柴莉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