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2执38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安徽聚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霍邱县天华椿艺工艺品有限公司、霍邱皋新建材有限公司、张国勇、黄国红、李冬梅、黄国栋、王其红、曹德宝追偿权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聚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霍邱县天华椿艺工艺品有限公司,霍邱皋新建材有限公司,张国勇,黄国红,李冬梅,黄国栋,王其红,曹德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 定 书(2016)皖1522执38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安徽聚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霍邱县天华椿艺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临淮岗乡。被执行人:霍邱皋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邵岗乡。被执行人:张国勇,女,1970年8月生,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黄国红,男,1978年12月生,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李冬梅,女,1976年1月生,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黄国栋,���,1971年12月生,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王其红,女,1974年3月生,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曹德宝,男,1971年10月生,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聚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霍邱县天华椿艺工艺品有限公司、霍邱皋新建材有限公司、张国勇、黄国红、李冬梅、黄国栋、王其红、曹德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霍邱县天华椿艺工艺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张国勇的车辆进行了查封,并对被执行人黄国红、李冬梅、黄国栋、王其红、曹德宝的工资账户进行了冻结,鉴于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决定对所有被执行人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被查封冻结的财产短期内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9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东升审判员 谢玉章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