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执8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赵文峰与康迪凡、鲁大川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峰,康迪凡,鲁大川,孙新悦,王海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2执849号申请执行人赵文峰,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康迪凡,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鲁大川,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孙新悦,男,195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王海棠,男,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文峰与被执行人康迪凡、鲁大川、孙新悦、王海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在审理期间,冻结被执行康迪凡通过他人转账到司兰芳在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款8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司兰芳在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款8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耿贺年审判员 李 祯审判员 张志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新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