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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3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曹名某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名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3执608号申请执行人曹名某,男,汉族,永兴县人,住永兴县龙形市乡。被执行人郭某,女,汉族,永兴县人,住永兴县便江镇。申请执行人曹名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永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郭某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手段,暂未能查明被执行人郭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023执6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李 琳审判员 : 曹 钦审判员 : 李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东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