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姜宝忠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宝忠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121刑初18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被告人姜宝忠,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住所地嫩江县。2016年4月2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嫩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嫩检诉刑诉(2016)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宝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嫩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宝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0日14时8分许,被告人姜宝忠醉酒驾驶捷达牌小型轿车,沿嫩多公路S208线由东向西行驶至28公里加990米处超车时,与前方孙飞驾驶的奇瑞牌小型轿车相刮,造成姜宝忠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姜宝忠血液乙醇含量为163.47mg/100ml。被告人姜宝忠负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侦查,被告人姜宝忠于2016年4月10日被公安机关在嫩江县抓获,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姜宝忠没有异议,且有被告人姜宝忠的供述,证人孙某的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嫩江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抓获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宝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姜宝忠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姜宝忠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结合嫩江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的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宝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牛树华审 判 员 魏明石人民陪审员 潘宝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春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