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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3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西锦润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安义县宏达纺织有限公司、黄仁发、黄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黄超,安义县宏达纺织有限公司,黄仁发,江西锦润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3执63-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秦怿。被执行人黄超,男,汉族,1990年8月20日出生,住所地安义县。被执行人安义县宏达纺织有限公司,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住所地安义县。法定代表人黄仁发。被执行人黄仁发,男,汉族,1964年3月25日出生,住所地安义县。被执行人江西锦润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奉新县。法定代表人黄仁发。申请执行人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锦润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安义县宏达纺织有限公司、黄仁发、黄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黄浦公证处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沪黄证执字第436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黄浦公证处作出的(2015)沪黄证执字第436号执行证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征革审判员  杨安国审判员  胡志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夏 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