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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民初88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徐钧、金燕与郑洪、王爱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钧,金燕,郑洪,王爱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8889号原告:徐钧,男,汉族,1977年5月4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原告:金燕,女,汉族,1981年11月4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被告:郑洪,男,汉族,1965年12月1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被告:王爱芳,汉族,1966年7月17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原告徐钧、金燕诉被告郑洪、王爱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钧、金燕撤回对被告郑洪、王爱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徐钧、金燕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攀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