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执2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杰、管宝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杰,管宝良,祝丽仙,周井花,王水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19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区江滨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14788318-6。法定代表人徐庆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小青,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系申请执行人单位职工,住江山市区。被执行人王杰,男,199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管宝良,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被执行人祝丽仙,女,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被执行人周井花,女,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王水富,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杰、管宝良、祝丽仙、周井花、王水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衢江商初字第2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王杰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利率计算);义务人管宝良、祝丽仙、周井花、王水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杰、周井花、王水富无房屋登记、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王水富名下车牌号为浙H×××××、浙H×××××小车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管宝良、祝丽仙所有的位于江山市虎山街道城南城坤路12幢302室房屋设定抵押贷款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各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219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刘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