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4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赵帅与石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帅,石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4731号原告赵帅,女,回族,1986年8月1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沈红鲜,女,汉族,1953年4月23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石磊,男,回族,30多岁,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帅与被告石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赵帅催缴诉讼费用,在指定的期间内仍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鞠洪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英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