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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2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吴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02刑初589号公诉机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男,1993年1月6日出生于原福建省莆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莆田市荔城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转取保候审。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以莆城检公刑诉(2016)5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佘晓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月14日零时许,被告人吴某骑自行车窜到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荔城中大道被害人刘某乙经营的“大拇指园艺”花圃,翻墙进入花圃内,盗走韩国大花惠兰兰花两盆(价值人民币760元)、红美人兰花一盆(价值人民币460元),并将上述花卉带回家中种植。2、同年2月19日零时许,被告人吴某以同样的手段,盗走“大拇指园艺”花圃内的韩国大花惠兰兰花两盆(价值人民币760元)、香兰兰花一盆(价值人民币680元)、多肉玉露花五盆(价值人民币250元),并将上述花卉带回家中种植。3、同月29日零时许,被告人吴某以同样的手段,盗走“大拇指园艺”花圃内的日本海棠花一盆(价值人民币460元)、金旦桔一盆(价值人民币180元)、九仙牡丹兰花一盆(价值人民币980元)、多肉大月影花一盆(价值人民币280元)、多肉大吉娃娃花五盆(价值人民币250元),并将上述花卉带回家中种植。4、同年3月3日零时许,被告人吴某以同样的手段,盗走“大拇指园艺”花圃内的韩国大花惠兰兰花一盆(价值人民币380元)、香兰兰花一盆(价值人民币680元)、大凤素线艺兰花一盆(价值人民币460元)、多肉芙蓉雪莲兰花八盆(价值人民币160元)。后被告人吴某在回家途中因自行车摔倒致上述花卉毁坏。5、次日零时许,被告人吴某再次窜到“大拇指园艺”花圃内欲实施盗窃,被害人刘某乙通过视频发现了被告人吴某遂报警,后公安机关到“大拇指园艺”花圃内当场抓获被告人吴某。同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吴某家中查获多肉花八盆、兰花二盆及韩国大花惠兰兰花、日本海棠花、金旦桔、多肉大月影花各一盆并发还被害人刘某乙。同年7月19日,被害人刘某乙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吴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指控认为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证人陈某、刘某甲、林某的证言,收款收据,指认作案现场及赃物照片,监控录像,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搜查笔录,莆城价(鉴)字(2016)80号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谅解书,到案经过,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及被告人吴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害人刘某乙对被告人吴某尚未退出的赃物折价款表示放弃。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五起(其中未得逞一起),总价值人民币67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多次实施盗窃作案,可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在实施第五起盗窃作案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已追回部分赃物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二、扣押在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的作案工具欧北牌男式自行车一部,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林丽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俞莉莉附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