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95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重庆金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李俞傧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俞傧,重庆通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9573号原告:重庆金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双石街B段第4层。法定代表人彭良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承欢,重庆宏声昌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俞傧,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重庆通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通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二村3号附1号11层。法定代表人胡永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小容,重庆通亚物流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向阳街208号。代表人周永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卿媛,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金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渝傧、重庆通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庆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金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重庆金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庆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石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