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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民终9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江城、荆州市金鹏纺织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江城,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金鹏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朋,陈建东,邹运芳,汪俊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民终9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江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江津中路255号。法定代表人:罗建祥,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荆州市金鹏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川店镇川西路38号。法定代表人:吴朋,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吴朋。原审被告:陈建东。原审被告:邹运芳。原审被告:汪俊平。上诉人黄江城因与被上诉人湖北荆州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荆州市金鹏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朋、陈建东、邹运芳、汪俊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6)鄂1003民初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江城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黄江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江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300元,减半收取20150元,由上诉人黄江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志兰代理审判员  潘 龙代理审判员  夏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罗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