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222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罗布让达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布让达哇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3222刑初38号公诉机关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布让达哇,男,生于1980年9月16日,家住四川省阿坝县。2008年3月14日被告人罗布让达哇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0元,2008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13日,被告人罗布让达哇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2013年6月8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12日被告人罗布让达哇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同年9月24日被告人罗布让达哇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理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翻译人旦真泽旦,理县公安局民警。理县人民检察院以理检公诉刑诉〔201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布让达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柏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布让达哇、翻译人旦真泽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0日晚,被告人罗布让达哇称一个叫扎某(另案调查)的男子,给他打电话让其到汶川县将一辆被盗车辆开到阿坝县,并承诺给其3,000.00元作为酬劳。2月11日,被告人罗布让达哇驾驶一辆悬挂车牌为川UV××××的歌诗图牌轿车,行驶至理县米亚罗镇,将车停靠在八角碉村红枫山庄西侧空地时,被理县公安局民警挡获。经成都市锦江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该被盗车辆进行价格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95,062.00元。理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罗布让达哇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自己驾驶的车辆为被盗车辆时仍帮助运输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罗布让达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且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涉案悬挂车牌为川UV××××的歌诗图牌轿车已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发还车辆所有人。还查明,公安机关扣押的蓝色诺基亚手机一部(无卡)系被告人罗布让达哇联系扎某时使用的手机。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布让达哇在明知是被盗车辆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仍驾驶并转移被盗车辆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布让达哇于2008年3月14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0元,2008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13日,被告人罗布让达哇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2013年6月8日刑满释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的规定,被告人罗布让达哇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累犯成立,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布让达哇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扣押并移送本院的蓝色诺基亚手机一部,系被告人罗布让达哇犯罪所用,应当予以没收。以上量刑情节,本院在量刑时已予以考虑。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布让达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2日起至2016年9月1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逾期则依法强制追缴。)二、蓝色诺基亚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志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菲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