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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行终1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崔莉与开封市公安局金明池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莉,开封市公安局金明池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豫02行终15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崔莉,女,汉族,1956年8月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公安局金明池分局。法定代表人金念庆,局长。委托代理人杜顺利、赵惠敏,开封市公安局金明池分局民警,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崔莉诉开封市公安局金明池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6)豫0204行初16号行政判决,崔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莉诉称,2015年10月15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下列内容:1、开封市开发区有多大范围面积。2、开封市开发区四边的边界在哪里。3、开封市开发区2015年9月13日,在什么具体起止时间,在什么具体位置,发生了什么重大事件。4、该时间段发生了什么重大事件的损失程度,密级级别。5、该事件真实发生了吗,存在吗,现场记录仪在哪里。6、涉及众多人,众多人人数、姓名、职务、住所、通讯方式。7、现场的场面控制情况,警察人数,姓名、职务、通讯方式。现场劝解程度、是否发生与警管人员的肢体冲突情况及程度级别。8、该事件造成了什么单位产生了严重损失及损失级别,损失数额、恢复工作生产的状况。9、王亚滨与该案首要人物的密切关系程度。10、王亚滨是中小的人吗,是什么职务。11、王亚滨本人参与没有该次自己编造出来的重大事件的策划、组织,指挥过程的时间、地点、会议纪要,通信方式与自编自导该案聚众多名首要人员的关系密切程度,通信方式。12、王亚滨与他的控告人有否民事、经济纠纷等利害关系。13、王亚滨是男是女、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现被告已超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期限,一直未公开原告所申请的政府信息,该行为严重违法。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未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违法;责令被告限期作出信息公开答复;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开封市公安局金明池分局答辩称,2015年10月15日,崔莉向我局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我局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其申请的具体内容。崔莉要求我局公开的信息内容除可以答复的内容给予答复(附答复内容及挂号凭证),涉及崔莉本人的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针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权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崔莉作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这是严谨的司法程序。《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以,崔莉要求金明池公安分局公开的事项不属于公开范畴。我局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要求不予答复。综上所述,崔莉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公开的范围,金明池公安分局对其申请不予答复。一审查明,2015年10月19日,原告崔莉向开封市公安局金明池分局邮寄《开封市公安局金明池分局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1、开封市开发区有多大范围面积。2、开封市开发区四边的边界在哪里。3、开封市开发区2015年9月13日,在什么具体起止时间,在什么具体位置,发生了什么重大事件。4、该时间段发生了什么重大事件的损失程度,密级级别。5、该事件真实发生了吗,存在吗,现场记录仪在哪里。6、涉及众多人,众多人人数、姓名、职务、住所、通讯方式。7、现场的场面控制情况,警察人数,姓名、职务、通讯方式。现场劝解程度、是否发生与警管人员的肢体冲突情况及程度级别。8、该事件造成了什么单位产生了严重损失及损失级别,损失数额、恢复工作生产的状况。9、王亚滨与该案首要人物的密切关系程度。10、王亚滨是中小的人吗,是什么职务。11、王亚滨本人参与没有该次自己编造出来的重大事件的策划、组织,指挥过程的时间、地点、会议纪要,通信方式与自编自导该案聚众多名首要人员的关系密切程度,通信方式。12、王亚滨与他的控告人有否民事、经济纠纷等利害关系。13、王亚滨是男是女、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等13项信息。2015年11月2日,被告向原告作出答复称:开封市开发区辖区面积43平方公里,范围为:东至夷山大街,西至12号路,南至陇海铁路,北至东京大道。上述事实,有信息公开申请、国内挂号信函收据、答复等证据证实。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被告开封市公安局金明池分局在收到原告崔莉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相关信息作出了回复,履行了法定职责,且原告申请的其他信息是公安机关依法行使刑事司法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故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崔莉的诉讼请求。崔莉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所发信函存在瑕疵,不具有政府信息公开信函的规范格式,背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2、上诉人所申请的信息内容不属于法定的保密内容,被上诉人依法应予公开。3、被上诉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信函的合法性、有效性、关联性及客观性,应视为被告没有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4、一审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责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准确答复。被上诉人开封市公安局金明池分局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开封市公安局金明池分局收到上诉人崔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根据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对属于政府信息的依法作出了回复,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上诉人崔莉申请的其他信息系公安机关依法行使刑事司法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一审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正确。上诉人崔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卫华审 判 员  赵晓松助理审判员  程广耀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闫路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