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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13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常熟市利丰源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苏阿姨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利丰源食品机械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苏阿姨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13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利丰源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法定代表人时小洪,该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苏阿姨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法定代表人刘德庆,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利丰源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苏阿姨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8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截至2016年3月7日止,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苏阿姨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常熟市利丰源食品机械有限公司货款4万元,该款由被告于2016年3月20日前支付原告;二、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苏阿姨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2016年3月20日前支付原告;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04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依法裁定苏州工业园区苏阿姨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进入破产还债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苏阿姨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还债程序,故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91民初86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江福禄审 判 员  牛 军代理审判员  陈 谚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钟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