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621执恢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李殿中与陈吉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0621执恢179号申请执行人陈吉武依据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3)抚民一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殿中给付劳务费9,400.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殿中已给付劳务费及案件受理费合计9,425.0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申请费50.00元被执行人李殿中已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告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