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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81行审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武冈市农业局与黄启兵农业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冈市农业局,黄启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修订)》: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581行审63号申请执行人武冈市农业局。法定代表人杨孟秋,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黄启兵,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武冈市农业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农(农药)[2015]1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武农(农药)[2015]1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武冈市农业局称,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8日对被申请人黄启兵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和擅自修改标签内容农药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5年8月31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申请强制执行,没收被申请人违法所得29574元,由被申请人缴纳罚款426元及加处罚款425元。申请执行人武冈市农业局提供了被执行人的身份证明、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进货票据、农药标签、农药宣传单、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黄启兵销售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及擅自修改农药标签的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应予以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9574元,交纳罚款426元及加处罚款425元。申请执行的武农(农药)[2015]14号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武冈市农业局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武农(农药)[2015]1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案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黄启兵承担。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曾建黔审 判 员  杜文池审 判 员  罗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龚 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