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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37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马点荣与岳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点荣,岳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3787号原告:马点荣,女,1947年4月17日出生,农民。被告:岳翠明,女,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马点荣与被告岳翠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点荣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马点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点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点荣负担。审判员  鲁昂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柳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