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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洛阳市西工区宏林木材经销处与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韩学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西工区宏林木材经销处,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韩学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934号原告:洛阳市西工区宏林木材经销处,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汉宫路*号。经营者:金娟娟。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勤、许记慈(实习),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旗路30号。法定代表人:邓玉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进杰、尤华丽,该公司职工。被告:韩学召,男,汉族,1964年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原告洛阳市西工区宏林木材经销处诉被告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韩学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起诉的被告为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未在原告提交的《物资购销合同》上签章,也未收到原告任何款项。另,被告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2013年11月2日《补充协议》上载明“2013年11月1日以前已施工完的工程量、安全等责任完全由河南励精置业有限公司负责,涉及到的劳务费、材料费及租赁费等与工程有关费用由河南励精置业有限公司负责结清。发生经济纠纷与承包人无关”。因原告起诉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体错误,故驳回原告起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洛阳市西工区宏林木材经销处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子鸣代理审判员  陶 源陪 审 员  王晓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常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