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02执1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荣波与被执行人杨苡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荣波,杨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1241号申请执行人:张荣波,男,汉族。被执行人:杨苡,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张荣波与杨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文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