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8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苏某甲与苏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甲,苏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1579号原告苏某甲,男,193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玉山镇王悦村苏菴03-590,身份证号:41282319340914481X。委托代理人张帆,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某乙,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甲与被告苏水元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苏某甲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韩 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泉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