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7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海云与张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云,张佳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7198号原告:张海云,男,19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代理人:张丽华,温岭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佳佳,女,198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张海云与被告张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偿还借款74000元,并支付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张佳佳因需先后于2015年2月13日、2016年1月25日分别向原告张海云借款24000元、50000元,并由亲笔出具借条二张,均约定月利率1.5%。上述借款本息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予履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佳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张海云借款74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均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张佳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蒋德忠人民陪审员 马彩琴人民陪审员 梁友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朱仙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