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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3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金祥与被执行人天水市金岳银锋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金祥,天水市金岳银锋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503执545号申请执行人罗金祥,男,生于1968年9月6日,天水市麦积区人,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天水市金岳银锋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军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翮,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金祥与被执行人天水市金岳银锋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罗金祥与天水市金岳银锋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天水市金岳银锋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罗金祥执行款70945元。如果被执行人周亮未按约定期限履行,本案可恢复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6)甘0503民初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本院将依职权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宏江审判员  祝淑荣审判员  何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