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91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张云强与被告曹克意、徐梅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林仓,曹克意,徐梅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91民初560号原告:吴林仓,男。被告:曹克意,男。被告:徐梅芝,女。原告张云强与被告曹克意、徐梅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张云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林仓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林仓撤诉。案件受理费576元,退付原告吴林仓。代理审判员 赵 鸿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泽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