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初47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忠林与被告王啟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林,王啟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4729号原告:张忠林,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王啟刚,男,成年人,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林与被告王啟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林撤回对被告王啟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