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5执保4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叶文洁、周燕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文洁,周燕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5执保48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苏永定,男,195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蓬壶镇都溪村214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5601283016。被申请人:叶文洁,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申请人:周燕鹏,女,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苏永定于2016年8月11日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叶文洁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闽D×××××号,品牌为梅赛德斯-奔驰的小型普通客车的过户手续;二、冻结被申请人叶文洁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闽D×××××号,品牌为梅赛德斯-奔驰的小型普通客车的过户手续;三、查封被申请人叶文洁、周燕鹏所有的,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807号A404室的房产;四、对被申请人叶文洁、周燕鹏名下银行存款在2500000元的限额内予以冻结。现申请人苏永定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自愿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叶文洁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闽D×××××号,品牌为梅赛德斯-奔驰的小型普通客车的过户手续的冻结;二、解除对叶文洁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闽D×××××号,品牌为梅赛德斯-奔驰的小型普通客车的过户手续的冻结;三、解除对周燕鹏所有的,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807号A404室的房产的冻结;四、解除对叶文洁、周燕鹏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五、解除对苏永定所有的,位于永春县桃城镇桃溪17组、证号为永春房权证桃城(桃溪)字第1××3号的房产的过户手续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荣辉审 判 员 杨 巍人民陪审员 尤成本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曾伟东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